1、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企业员工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 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 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允许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4、单位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5、代开货物运输业0 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0 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6、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0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0 。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 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 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7、企业取得的202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0 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0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0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0 ,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文件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8、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文件依据:《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 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9、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0 ,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0 的,以增值税专用0 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0、企业占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文件依据:《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 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12、企业取得的202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0 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0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0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0 ,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文件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13、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4、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0 ,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0 的,以增值税专用0 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6、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9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7、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0 ?
答: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0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0 。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0 。
2、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8、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0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9、数电票开票可用额度为0或额度减少怎么办?
答:正常业务规则导致,业务规则为触发系统定期调减,系统定期调减系统对连续12个月每月开票总金额均未超过月初0 额度80%的纳税人,触发0 额度定期调减。触发定期调减当月,连续12个月重新计算。定期调减时间为每月1日,定期调减后的0 额度,为该纳税人前12个月内单月最高开票总金额。有些纳税人均为连续12个月未开票企业,故额度为0。后续纳税人若需开票,可由前台进行人工临时调整。
20、新电子税局哪个模块可以申请调整纸质0 单份0 最高限额和0 领用数量?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0 使用】-【0 用票需求申请】,进入“0 用票需求申请”模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种类的纸质0 ,在“单份0 最高限额”“数量”栏次下进行调整修改,填写完成后进行提交。
21、数电票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方式分为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三种。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0 服务平台每月根据纳税人历史开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符合一定条件时,自动触发0 额度的调增或调减。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当月开具0 金额首次达到当月0 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0 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0 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0 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0 总额度。
22、数电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确定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根据《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0 试点工作的公告》(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0 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0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0 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0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23、新电子税局哪个模块可以查询“0 额度调整申请”的办理进度?
答:纳税人可以在【0 额度调整申请】页面查看0 额度调整情况,包括申请日期、申请调整额度类型、审核状态等。
24、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吗?
答: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5、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通常我们所说的“免税”“不征税”中的税指的是增值税,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所以不管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都应作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
26、出口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 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第1102号):“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和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其国内销售业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7、我们公司最近将一批自己加工的货物通过当地 无偿捐赠给了福利院,增值税如何处理呢?
答:一般情况: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免税情况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 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2.外国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3.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际和外国 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 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 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28、当年新购买的船舶,车船税如何计算?
答: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船舶的0 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9、当购买方为企业时,0 上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这些0 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答:不可以。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0 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0 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0 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0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温馨提示:上述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或国外客户的,可以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0、0 在税务数字账户无法勾选,提示:红字锁定,该如何处理?
答:说明该张0 存在进行中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0 。如需发起红冲后再勾选,就先完成0 红冲;如无需红冲,则撤销红字确认单后再进行勾选。
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蓝字0 开具】业务,系统弹出提示“开票行为监控中断,未成功获取登记序号”,该如何处理?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如长时间不进行操作会触发系统登出,并导致上述弹窗。纳税人可尝试关闭当前网页,重新登录电子税局解决该问题。
31、购方企业,0 已做退税勾选及确认,红字0 业务“红字0 确认信息录入”时提示:“蓝字0 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待退税,不允许进行红冲”,如何处理?
答:您好,根据业务规则,蓝字0 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如0 已做退税勾选及确认,是待退税状态的,可以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业务回退0 状态后再冲红。
注:0 退回后在【税务数字账户】—【0 查询统计】—【全量0 查询】点详情查询是未使用状态的,可由销方申请红字。
32、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数电票开票时,如何添加收款人与复核人?
答:您好,在电子0 服务平台中开具的增值税普通0 和增值税专用0 ,其“收款人”和“复核人”不属于必填项。如有填写需求,纳税人可在【蓝字0 开具】功能页面的“备注信息”栏中,自行录入“收款人”与“复核人”信息。
33、数电票,开具界面填写购销双方地址银行信息后,点击预览时只有纳税人识别号跟公司名称,正常吗?
答:您好,正常。数电票票面上仅显示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如需要显示相应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信息,则可以在开票界面购买方与销售方信息处分别勾选银行信息后方“是否展示”选项进行显示。
34、如果纳税人逾期未申报,新电子税局是否可以进行逾期补申报?如何操作?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进入【未申报查询】界面后,系统自动带出未申报记录,也可以录入查询条件查询未申报记录。点击未申报记录最右侧的【去申报】,可办理相应税费的逾期申报。房土两税逾期补申报:【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逾期申报】。
3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想要更正往期数据,如何修改?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模块后可根据“申报日期”或“税款所属期”查找对应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点击【更正】按钮,修改房土两税税源信息即可。
若对2022年以前的申报信息更正,通过【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往期更正申报】-【2022年以前更正申报】模块进行更正申报操作。若对2022年之后的申报信息更正,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模块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36、在申报财务报表时未带出现金流量表,之前申报时都有,该怎么处理?
答:可能是因为之前已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但未备案“财务报表报送小类”。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勾选现金流量表提交备案成功后,在财务报表报送界面就会自动带出现金流量表。
37、数电票开票时提示“访问数据支撑平台获取纳税人0 额度时暂停赋额,返回信息为:该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不可领用增值税0 。”,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可能企业存在未申报或逾期未申报情形,需要及时处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产生的责令未处理的情况;(2)检查申报表数据是否存在填报错误导致比对不符,若填报错误可作废或更正申报表,重新提交比对通过后完成申报;(3)税控系统设备未抄报税,或者未按照正确的申报及抄报税顺序操作,需重新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申报清卡操作;注意:已在电子0 服务平台上开具纸质0 的纳税人,如仍未将手中税控设备注销,该税控设备仍需按月清卡。正确操作顺序为:上报汇总(开票软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远程清卡/反写监控(开票软件)。(4)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38、对于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免征附加税的“月销售额”是指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上保持一致。
39、想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新电子税务局的【变更项目】栏次为什么不能选择?
答: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您需要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菜单,系统自动带出相关变更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即可。
40、纳税人开具数电普票,预览时有0 监制章票面显示正常,后进行开具并打印,打印的0 票面缺少监制章,如何处理?
答:(1)如下载的PDF有监制章,打印的0 票面缺少监制章,属于打印设置问题,点击打印后,修改打印内容为“文档与注释内容”再进行打印即可。(2)如下载的PDF没有显示监制章,勾选打印内容全部勾选后,再进行打印即可。
(以上信息来源: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