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
常见涉税误区温馨提示
近期,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变更登记流程及具体操作等涉税问题,成为众多咨询的焦点。为此,税小皖特别整理了股权转让的常见误区,快来一起看看吧!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姻亲关系不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 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 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被投资企业不能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