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主要有 3 点变化。
1. 拓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契税法》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还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 、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 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 、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