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协会制度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法【2003】95号)文中有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精神,结合合肥市代理记账协会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及收费标准:
  一、会费交纳标准
  交纳会费是会员依据本会章程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会费收取标准交纳会费。
  1.会长单位每年按固定金额40000元交纳会费;
  2.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按固定金额20000元交纳会费;
  3.副会长单位每年按固定金额10000元交纳会费;
  4.理事单位每年按固定金额2000元交纳会费;
  5.普通会员会费标准:600元每年。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在每年的5月30日前,按照在协会的职位缴纳相对应的会费。
  2.新入会会员,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
  3.会员在交纳会费时,以现金、转账等形式交纳。
  4.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的管理。
  5.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具正式收据,面交或寄至会员。
  三、会费管理
  1.本会按照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2.收取的会员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必须的费用开支。
  3.本会财务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管理,接受 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其他
  1.凡无特殊情况,逾期一年以上未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2.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定经合肥市代理记账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合肥市代理记账协会
                       二0一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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