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合肥市代理记账协会,英文译名:Hefei Bookkeeping Agency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HFA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合肥地区为企业提供代理记账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 共和国宪法》以及 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联系 ,为会员、 提供服务,努力发挥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合肥市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表彰活动及与境外非 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 7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A座24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协会的平台作用,作好 、会员和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承接 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引导规范会员承担社会责任,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制定代理记账行业管理规则;
(四)组织会员国内外考察、交流等活动,;
(五)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评比与表彰活动;
(六)编辑、出版与行业相关的报刊和书籍。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编辑会刊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
(四)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初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出同意入会通知;
(四) 交纳当年会费,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与自律公约;
(二) 执行本会的制度和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0 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各机构工作人员;
(五)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 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 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 相应的政策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制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